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调整设立木材检查站请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厅
 关于调整设立木材检查站请示的通知
 (1992年2月28日 桂政发〔1992〕1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调整设立木材检查站的请示》,除林业部门派员参加公安交通检查站联合检查外,批准全区设立木材检查站二百零五个(详见附表)。现将该《请示》转发给你们,望研究贯彻执行,并请自治区公安厅据此核对发给检查站许可证和全国统一的检查人员检查证。
  根据《森林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是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保护森林资源,确保木材正常流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木材检查站要有严明的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正式干部职工,不准雇请临时人员。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严格按法律、规章办事,文明执法,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挂牌、亮证检查,公布检查内容和收费、处罚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关于调整设立木材检查站的请示

  我区木材检查站的设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曾于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以桂政发〔1985〕21号文件批转区林业厅“关于调整、组建全区木材检查站的报告”批准在全区建立木材检查站二百六十三个,其中建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水陆)、北海、庙头等六个站,属自治区直属站;建在各县(市)的有二百四十二个站,由所在县(市)管辖;建在区直属林场的有十五个站,委托所在林场领导。后来,在贯彻中央〔1987〕20号和桂政发〔1987〕52号文件时,各市、县人民政府又批准设立一百一十五个站,这样,全区木材检查站个数达三百七十八个。这些木材检查站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较好地宣传执行林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对加强木材流通管理,制止乱砍滥伐林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国发〔1991〕10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公路检查站的通知》(桂政发〔1991〕107号的精神,结合林区实际,特就全区木材检查站的调整设置问题请示如下:
  一、设立木材检查站的依据:国家《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国务院国发〔1991〕60号文重申:“各地在交通线上设置的检查站,必须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重新审查后颁发的许可证。”由于木材是一种特殊商品,加强木材运输管理,依法设立木材检查站是必要的。同时,为有利于农产品流通,对木材检查站进行适当调整也是应该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