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外科技人员来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合同期在3年以上并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所需指标可在自治区内专项流动指标中解决。
第二十七条 为了支持出国学成归来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每年从自治区财政划拨一定额度的周转资金,银行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从自治区三项经费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贴息,作为科学研究经费,由自治区科委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科技人员在改革中,因政策界限不清出现问题的,应引导其总结经验教训;属国家、自治区政策不明确的,允许其试验探索,因此而出现工作失误的不追究个人责任;对侵害、诬陷和迫害科技人员的,要依照纪律和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四、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和企业技术进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全区县(市)、乡(镇)都要按法律程序选聘技副县(市)长、副乡(镇)长。科技副县(市)长的待遇,按已有规定执行;科技副乡(镇)长的待遇由派出单位和用人单位商定。乡(镇)要建立科技管理组织,村公所要指定一名村干部分管科技工作。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供销部门与农技部门联合开展技物结合有偿服务。供销部门所需的流动资金,银行应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 农业推广组织在开展技术承包、示范推广、病虫害防统治的范围内,允许经营各种植物生长调节剂、配制肥料和当地农资部门不经营的新农药;对其它专营的农用物资,属指令性计划外的,先与农资部门搞好计划衔接,如农资部门无货供应或无法按批发价组织供应的,农技推广服务组织可与生产厂家直接订货,按当地零售价转让给签订服务合同的农户。
第三十二条 鼓励农民以集资、入股方式兴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村各类技术经济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在本组织范围内提供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经税务部门核准,给予定期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业发展基金时留出10%的比例,用于重大农业技术成果推广的贷款贴息。自治区计划内分配的生产补助费、扶贫费、救灾费等,要尽量与技术推广服务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