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我区集体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1年12月10日 桂政办〔1991〕14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2号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经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区城镇集体工业报告的通知》中,对原有集体工业企业,利润超基数部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规定,1990年期满后,以1988、1989、1990年3年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利润照章征收所得税,超基数利润减半征收报得税,再延长到1995年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陆上运输、商业、金融、建筑安装等集体企业。
原我区对集体水上运输企业、集体劳务、服务、修理企业以及专门从事回收、加工、经营再生资源的集体企业,按全额利润计算所得税税款减半征收照顾的规定,再延长执行到199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