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规定”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2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外商
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的计税基点及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23日 桂政发〔1991〕100号)
为了平衡税负,进一步鼓励外商来我区投资,促进我区对外开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有关规定,现对调整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的计税基点及税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的计税基点,以房产帐面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额依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