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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委、人民银行关于盘活资金存量挖掘资金潜力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为了确保挖潜任务的完成,各地市必须加强领导,要分工一名领导抓这项工作,在政府领导下,由经委(财委)、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挖潜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挖潜工作,督促企业按进度完成挖潜任务。各地市挖潜进展情况及完成进度要按季上报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人民银行。
  三、各级经委(财委)、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摸清企业资金占用情况,分析原因,分别情况,排出挖潜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落实挖潜任务,不搞一刀切。同时要帮助企业清仓查库,核定“三项资金”占用额,制定压缩“三项资金”的措施。要求各地从四月份起要按月检查、按季考核挖潜进度,在上半年完成压缩任务的50%。
  四、实行奖励政策。要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工交生产、商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0〕93号)的各项政策,对积极完成和超额完成下达挖潜任务的企业予以奖励。资金来源从压缩“三项资金”占用节约的利息中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免征奖金税,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市制定。各地企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促销措施,推销库存产品。要进一步完善经销承包办法,对供销人员实行以销售量、销售费用、回收贷款等为主要内容的承包,以调动供销人员的积极性。
  银行对企业采取借款与挖掘相结合的办法,鼓励企业挖潜。企业挖掘出来的资金,优先用于该企业的生产需要。对企业可按3年平均或上一年的销售资金率匡算出企业的资金需要,结合挖潜任务和补充自有资金要求,核定企业借款增加额,对按时完成挖潜任务的企业,银行要保证核定企业借款增加额,并优先考虑企业的技改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企业挖潜措施不力,因主观原因、完不成任务的,银行不增加新的贷款,并收回到期逾期贷款。
  五、各级经委(财委)、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支持企业搞好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扩大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银行要发挥其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协助企业调查和预测市场,提供市场信息,帮助企业加强产品推销和贷款的加收工作。银行内部要加强结算管理,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要执行统一的结算制度,克制本位主义,打破互相封锁。改进服务,加速结算资金周转。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15号文件精神,继续帮助企业清理“三角债”,防止前清后欠继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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