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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局、烟草专卖局、南宁海关、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局、
 烟草专卖局、南宁海关、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香烟
 走私整顿香烟市场报告的通知
 (1991年7月8日 桂政发〔1991〕4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南宁海关、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厉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报告

  现将我们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国发〔1991〕26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收购走私香烟的期限。从1991年6月25日起,至1991年7月25日24时(夏令时)截止,由货主到当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领取“收购走私香烟登记表”,并将“专卖许可证”、“准购证”和现存走私香烟,送当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点收购。逾期按有关法规处理,除没收全部走私香烟外,并处以罚款。
  二、走私香烟和收购和零售价格。按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物价局《关于收购走私香烟价格的通知》(桂烟专〔1991〕29号)执行。收购走私烟的处理,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部门指定并由区烟草专卖局核准的零售点或专柜公开零售,不得批发,不得转手倒卖。零售时,拉掉小包上的金拉线,以示与正常进口香烟的区别。
  三、在收购走私香烟的期限内,仍继续销售、贩运或购进走私香烟者,按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第一条、国家烟草专卖局1988年5月27日《公告》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0日《关于加强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的通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没收其违章经营的全部香烟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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