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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供销社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失效]

  7、烟花爆竹的批发、销售仍按公安部、劳动人事部等五部一局(84)公发(治)196号文件和区供销社、公安厅、工商局、二轻局、乡镇企业局(1986)桂供销日字第001号文件规定执行。
  8、商业、物资、林业、石油、农机等部门在农村的购销业务,凡供销社能办的,应继续委托供销社办理,不必再增设经营机构。
  9、农村需要的图书、课本、作业本的发行和供应任务,继续由新华书店和教育部门委托基层供销经销和代销。
  二、要积极采取一些扶持措施,促进供销社稳步发展
  为了增强供销社自身发展活力,搞活流通,促进农业生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可能给供销社一些必要的优惠扶持政策。
  从1991年1月起,对供销社系统经营农副产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由财政部门直接向生产者征收,不再由供销社代征。基层供销社按农产品年销售总额的0.5%、县以上按农产品销售总额0.25%提取的农产品风险基金,在税后留利中列支,并实行专款专用。对需长期储存代销的商品(如棉花),金融部门适当延长还贷期限,或给予逾期不加息、不罚息的照顾;对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经营农资商品正常的资金需要,银行给予核定贷款定额,并按基准利率计息。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管理收购的农副产品,按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或服务费。供销社在自己商店门口摆大摊,不收市场管理费和摊位租。
  三、完善供销社经营管理机制
  1、供销社的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5号文件的规定和“完善农业服务体系,发挥主渠道作用”的要求,逐步地改革与完善服务体系、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为了发展供销社的批发的业务,增强主渠道的调控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供销社发展“工业品联购分销”、“农产品分购联销”和兴办批零兼营的综合商场、贸易中心、加工企业,以及实体性的联营公司、企业集团等。基层供销社要按经济区和商品流向设置,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的隶属关系,除荔浦、百色、横县三个试点县(市)实行双重领导外,各地基层供销不再下放乡镇管理。供销社的财产、资金为集体所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转移和侵占。
  2、为利于供销社职工队伍的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要随便抽走供销社的业务骨干,也不要给供销社硬性分配安置富余人员任务。对于按社章选举当选为基层供销社副主任以上的领导和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的业务骨干,人事部门每年应可能安排一定数量的指标,经考核优录用为国家干部。为了解决供销社干部队伍更新补员,自1991年1月起。供销社的干部自然减员空额指标,原则上留给供销社使用。具体由供销社与人事厅协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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