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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供销社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失效]

  2、为了调动各部扶持商品生产和积极性,促进农副土特产生产的稳定、持续、协调发展,应继续实行“谁扶持、谁经营、谁得益”的原则。对供销社多年组织与扶持的商品生产、如茶叶、黄红麻、苎麻、毛竹、蒿竹、松脂、木薯干片,木薯淀粉水果、桐油、八角、云木耳、香菇、棕片等,其产品的购销仍然由供销社经营和管理。为扩大农村商品生产,鼓励工厂、企业到农村建立的原料生产基地,其基地的产品可由扶持的企业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购。主供出口的农副产品,如桂类、桂油、茴油、罗汉果、白果等由外贸部门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购。其它农副产品则由供销收购。出口和国内工业生产需要上述产品的,由计委牵头,组织外贸、工业部门与供销社进行衔接平衡,签订供需合同,供销社应优先调供,合同以外的部分,允许供销社自行运销。
  3、烟草。除钟山、富川、武鸣、博白等四县的烟草种植、收购、复烤和调运由所在地烟草部门直接负责外,其他县(市)烟草部门暂无条件收购的,仍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县烟草部门没有复烤设备和经营烟叶力量的,经烟草主管部门批准,当地县(市)土产公司也可复烤、经营烟叶业务。在烟草部门没有设点批发卷烟的农村集镇,其卷烟批发业务由烟草管理部门委托基层供销社负责批发。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或以批代零。
  4、为了发展桑蚕茧的生产,供销社要继续为蚕农生产提供各种服务,其产品由丝绸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代烘。供销社代购的蚕茧,丝绸公司要全部接收,如丝绸公司不接收的,允许供销社向区外运销。
  5、为了做好农村药品供应和中药材的产供销,国营医药、药材公司(站)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经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批准,县(市)医药管理部门(公司)可以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基层供销社代理医药批发业务。具备条件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供销社,医药部门应继续给予支持与帮助。中药材除国家规定由药材(医药)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的品种以外,其他品种由当地供销社根据市场需要与当地医药、药材公司(站)签订产需合同。合同以外的部分,允许供销社自销。
  6、继续贯彻执行“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应优先供应农村”的原则。农村需要的工业品,包括乡镇工业所需的原材料、辅料,以及民用建材等,供销社应积极扩大经营。对元订、铁丝、食糖、彩电和其他计划商品,切块分配给供销社供应给农民。供销社可以跨区域多渠道进货。基层供销社向当地国营公司进货,应允许自由挑选。国营公司实行计划、货源、库存三公开,不搞硬性搭配,对某些确实不适销的商品,凡完好无损的应允许供销社退换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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