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供销社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
 供销社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
 (1991年3月2日 桂政发〔1991〕13号)


  供销社即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又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既要履行为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服务和基本职能,又要承担和完成国家委托的各项任务;既是联结生产与流通、城市与农村的重要桥梁,又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广大农民的一条重要纽带。历史的经验证明,供销社的活力和服务功能强弱与否,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没有这条主渠道,农村市场就会萎缩,物价就不稳定,农民生产、生活就会受影响,从而影响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供销社围绕“与农共兴、富民兴社”,深化改革,强化服务体系,在支援农业发展,繁荣农村市场,密切党和政府同农民群众的联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经营权力受限,经营范围缩小,购销差率过小,负担过重,加上市场疲软等原因,以致效益逐年下降,亏损增多,这种状况与农村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很不适应。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重视,帮助供销社解决存在问题,以进一步发挥供销社在服务农业,搞活流通中特有作用,推动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重视发挥供销社对发展农村经济、繁荣农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从各方面扶持供销社开展社会化服务,依法保障供销社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稳定和积极扩大供销社的经营范围
  供销社经营的范围,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商品以外,不受行业和商品分工的限制,可按照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本此原则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对供销社现已经营的各项购销业务和服务项目,包括代购代销,更不应轻易划走。
  1、为了保证全区农业的稳定发展,要坚持和不断完善化肥、农药、农膜由供销社农资部门专营的政策,做好产、供、销的衔接,理顺农、工、商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的稳定供应。
  棉花的购销按国务院的规定,由供销社统一经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