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农机销售市场意见的通知
(1991年1月8日 桂政发〔1991〕6号)
现将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农机销售市场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农机销售市场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机械由独家经营变为多家经营,集体、个体农机经营网点迅速发展,形成了一个多渠道、多成分、多形式并存的新市场。这对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不少低劣农机产品充斥市场,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农民的利益。据调查,全区约有85%的集体、个体农机经营户销售无厂名、无商标、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农民购置这些产品很快就损坏;个别经营户为了谋取暴利,将老化、废旧农机产品翻新,或用劣质零配件拼装柴油机和手扶拖拉机出售;有的盲目引进外省产品,冲击市场;一些经营户和单位违背国家价格政策,套购紧俏农机产品,随意哄抬价格;一些农机经营户采取不开合法发票、不入帐等手段进行偷税漏税,不交能源交通基金与调节基金,等等。为了扭转农机市场的混乱局面,保护国家和农民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74号文件精神,特就清理整顿我区农机市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从1991年3月开始,各级政府组织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有的农机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重点是集体、个体农机经营户。整顿农机销售市场的制度思想是:确保农机具质量,促进工农业生产、方便用户。因此,农机销售上仍然要实行多渠道、少环节、节约流通费用,供应农民适用的物美价廉的农机具。农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现有农机经营单位和经营户的场地、店容和经营农机产品质量、技术服务条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署合格意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农机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合格意见书,再按有关政策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农机经营单位和经营户要接受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凡不具备经营农机商品技术服务条件和对用户不承担“三包”责任的,以及不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一律不准经营。为了防止劣次、假冒、报废和国家公布淘汰的农机产品流入市场,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农机产品要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一经发现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整顿后,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农机经营单位和经营户,其剩余产品,凡质量合格的,由当地国营农机公司按调拨价进行收购,或允许在一定限期内销售完毕。
一切农机经营单位和经营户,都要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现行的差价率,同一商品、同一厂牌,在同一市场上执行同一价格率,要做到货源产地公开、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公开。管理上要制度化、规范化。对违反物价规定或采取不入帐、不开合法发票等手段进行偷税漏税的由物价、税务部门照章予以经济处罚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