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1年12月29日 桂政发〔1991〕106号)
现将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情况,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规,提高对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要结合贯彻国务院4号文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学习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大力开展人多地少、耕地更少、耕地后备资源来严重不足的国情教育,进行土地公有观念、依法用地的法制观念和土地有偿使用观念的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清人口、耕地、粮食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提高农民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宅基地的自觉性,树立节约用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社会风气,逐步把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农民建房审批手续。
农村住房建设必须搞好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年实施,严格按规划执行。已制定建设规划的村庄,如果规划布局不合理用地过多,由乡村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合理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修正和完善;还没有制定规划的村庄要抓紧制订,争取在一、二年内编制完成。在规划工作中必须明确:农村住宅地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水田。有条件的地方要鼓励农户建多层住宅。易受淹的要迁于高处。长远规划主要规定农房建设用地布局、方向和要求,不具体规到农户,以避免超前抢占土地。
农民建房要按程序报批,用地面积不得突破规定标准和控制指标。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实行“三榜定案”的管理制度:第一榜公布下达到村的建房用地指标和申请户名单;第二榜公布经群众讨论评议、村委会审核后的建房名单;第三榜公布经县、乡政府统审核批准的建房户名单、占地面积、地点,让群众监督,把有限的用地指标用于急需建房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