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1991年10月11日 桂政发〔1991〕90号)
加快农业综合开发,是加强农业基础,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实现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 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农民致富、财政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必须把农业综合开发作为振兴我区国民经济的必需重要战略措施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为了加快农业开发,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综合开发当前的主攻方向是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四低”(改造低产田地、低产水面、低产林果,低产畜禽)和“一冬”(冬季农业开发生产)。
(二)农业综合开发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片开发,综合治理。以种养业为主,同时发展加工、保鲜、储藏、运输和销售业。就全区而言,开发的产业主要为粮、糖、烟、林、果、畜禽、水产品,还可因地制宜,发展菜、茶、蚕以及其它土特产品,实现农业牧副渔全面发展。要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发展经济作物原则上不得占用宜粮耕地,特别是不得挤占水田。严禁毁林开荒,严禁陡坡地炼山全垦,有条件的地方坡耕地可改为水平梯地。
(三)大规模的农业开发,必须认真做好目的论证、立项和审批工作,按项目组织实施。
(四)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承包开发的“四荒”承包期可根据种养品种生产周期的长短确定,生产周长可定为30-50年。承包期内,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有偿转让。
(五)农业综合开发的经营形式由各地确定。要积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尤其是乡村两级的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对还没有承包到户的“四荒”,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并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已分包了但承包者无力经营,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开发的,应收回集体经营或者重新发包。
(六)鼓励和提倡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跨地、市、县、乡、村的异地开发。异地开发要与扶贫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应提倡以村屯为单位有计划地组织移民异地开发。
(七)农业综合开发主要依靠广大农民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方针。在连片开发中,可采取换工或有偿投工的办法。发动农民自筹资金入股,实行股份制;也可以采取“借资”的方式进行集资,付给适当的资金占用费。
(八)国家安排给我区的各项专项资金,只要符合资金投向的都可以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区、地、市、县都要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