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两烟”生产有关政策的规定
(1991年10月6日 桂政发〔1991〕84号)
为使我区“两烟”生产在“八五”期间有一个大的发展,促进翻两番奔小康目标的实现,现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两烟”生产的决定》精神,作出下列规定。
一、激励政策
1、重新印发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区烤烟、卷烟生产若干政策的试行规定》(桂政发〔1986〕113号)和自治区烤烟卷烟生产领导小组、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烟叶生产若干政策试行规定》(〔89〕桂两烟发字第002号、〔89〕财税计字12号)等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
2、为了鼓励优质烤烟生产,由自治区和烟厂所在地的财政对能够生产出相当云、贵优质烟叶的六个县给予补贴:百色地区的隆林县、田林县、靖西县每调给自治区内烟厂一担相当于云南烟叶质量的上中等烟叶。增加补贴50元,其中退税返还40元,由卷烟厂负责补贴10元;河池地区的南丹县、东兰县每调给自治区内烟厂一担相当于贵州烟叶质量的上中等烟叶,增加补贴30元,其中退税返还24元,由卷烟厂负责补贴6元。要求上述县3年内要生产出能取代云贵烤烟的优质烟叶,烤烟种植面积每县应不少于1万亩,收购量不少于3万担。各县所得的补助收入主要用于发展优质烤烟生产,逐步充实烟叶生产发展资金。
3、发展卷烟生产,重点是鼓励产品优质适销上档次。对完成年度产量计划,年均单箱税金(含产品、城建、教育等)达1250元、1150元和1050元企业,分别给予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按企业人数一等奖均500元,二等奖人均400元,三等奖人均300元,或者以上年为基数,单箱税金增长50%、40%和30%的,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但一企业只能采取其中之一个。以上奖励,年终结算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和奖金,免征奖金税。
4、鼓励销售地产卷烟,扩大广西卷烟市场。
(1)已联营的卷烟现有政策不变;今后审批的新增联营卷烟,每箱按产品税收不超过5%付给对方技术补偿费。
(2)凡销往区外的地产卷烟均可按每箱提取销售费21元,列入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