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劳动工资管理
继续完善工效挂钩和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政府职能部门要尊重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可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结构工资、定额工资、承包工资等企业工资制,并逐步试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核定的效益升级措施,由企业自主实行考工升级。厂长3%职工晋级指标,可以单独提出来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挂钩企业普调工资部分,允许企业逐步核入基数。
对有毒、有害、高温、高空、井下、粉尘、繁重体力劳动等苦、脏累的岗位工种,要给予适当提高工资待遇,以鼓励职工到艰苦的岗位工作。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组织实施。一些特殊行业,要进一步完善岗位工资制,可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提高的幅度由自治区劳动厅与有关部门商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应由企业申报各级经委会同劳动、财税部门审批。苦、脏、累、险工种和艰苦行业及远离市区的企业,在国家劳动指标和“农转非”指标内,经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查,逐步上报自治区劳厅批准,可到指定的地点招工。企业内已使用的计划外用工,表现好的可优先录用。厂矿企业子女就业难的问题,应主要发展多种经营,全民办集体等渠道解决,艰苦行业的职工待业子女,企业招工时,劳动部门应适当给予照顾。
要选择一些企业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逐步实行社会保险统筹。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
工人考核条例》,抓好企业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以及技师的评定工作,使职工的技术等级与工资相适应,鼓励工人学政治、技术和文化,以提高工人素质,稳定工人队伍。
八、制止“三乱”,减轻企业负担
要严格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坚决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一经发现有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者,要追究征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需对企业进行必要检查、评比的,除按法执行的外,均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经自治区、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