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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失效]

  五、解决好企业生产流动资金
  今年,各地银行要按国务院的规定,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核定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定额,今后每年按销售计划调整一次。在定额内的贷款,实行基准利率。
  新建和技改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所需的铺底流动资金,要列入概算;目前列入概算有困难的,可由银行按基准利率流动资金贷款解决,项目投产后,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可用新增所得税归还贷款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目前在建项目,可按这一规定追加配足。
  1991至1995年,企业视流动资金缺口状况,从销售总收入中提取0.5-2%用于补充生产流动资金,计入成本,不得挤占。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提出,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批准。
  1991年起,从企业留利中计提的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每年将征收率降低五个百分点,“八五”期间全部减完。减免下来的“两金”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企业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每年提取20-30%自行补充生产流动资金。
  对特困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发展生产,走出困境。对这些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经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挂帐停息或对逾期贷款不加息。
  企业处理积压产品回收的贷款,金融部门应首先留给企业作流动资金使用。
  企业库存产品由于国家提价而升值部分收入留给企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六、进一步落实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继续坚持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减少政府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行政干预,使企业真正能够自主经营。要逐步减少大中型企业指令性计划产品品种数量,扩大大中型企业自销比例,推动大中型企业更多地面向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企业在保证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随行就市销售自己的产品。指导性产品和企业自找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价格,可以议进议出。计划、物资部门对指令性计划的产品,要将主要原材料计划指标戴帽落实到大中型企业,若计划物资、能源不落实,计划部门要相应调整指令性产品计划数量。生产企业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国家指定专营的计划产品,专营部门要和企业签订合同,如有违反合同者,按合同规定处理。
  对有大宗出口产品的企业给以对外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包括在国外建立销售点、出国人员派驻、直接对外出口、结汇、报关、现汇存款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他们发挥工贸结合的优势,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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