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
 (1991年3月31日 桂政发〔1991〕23号)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脊梁,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搞活大中型企业,充分发挥它们的骨干作用,对实现我区第二步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甚至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的精神和最近国务院提出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意见,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力,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颁发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近几年来,中央和自治区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对我区企业深化改革,特别是搞活大中型企业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各级体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自治区已颁发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9号,即“十二条”)、《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9〕3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工交生产、商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0〕93号)等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市、县要认真清理各自下发的文件,凡不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搞活企业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和停止执行。
  二、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八五”期间要继续把承包制作为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营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体改委、经委、财政厅《关于搞好我区下一期企业承包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0〕110号)。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承包工作的领导,协调好各种关系,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进一步明确乘、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把技术改造、归还贷款、补充流动资金、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指标纳入承包合同,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把企业承包的各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科室、班组个个人。企业主管部门个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承包的审计工作,严格考核,赏罚分明,实事求是地兑现承包合同。
  三、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维护厂长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