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
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
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请示的通知
(1991年7月25日 桂政发〔1991〕5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请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颁发以来,调动了各地贷款、集资修路、建桥的积极性,对缓解我区交通运输紧张状况,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业。但由于缺乏统一管理,收取通行费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社会反映强烈。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精神,结合我区目前实际情况,对收取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简称通行费)问题,提出如下清理整顿意见:
一、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工程项目,擅自设卡收取公路、桥梁、隧道机动车辆通行费是非法的。必须在1991年8月15日起停止收费,并通报全区。这些项目有:柳州河东大桥(二桥)、壶东大桥(三桥),柳城大桥,桂林市净瓶山桥、漓江桥、痦山桥、西随道,藤县大桥,蒙江桥。
上述项目,如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中的收费规定,确需收费还贷的,必须补办收费审批手续。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重新收费。上报审批内容包括银行贷款协议、贷款凭单、竣工验收决算、每昼夜车辆流量、预测还贷期限及已收费总额、还贷情况等。
二、黎塘镇过境公路,桂平县环城公路,贵港市过境公路,岑溪县环城公路,钦州市人民路和东风路,灵山县绕城公路,防城县过境公路,全州桂黄路,百色市中山大桥等共九处收费点,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收费还贷,但这些收费点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执行,有的正在修建就收取通行费;有的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提前收费;有的根本没有修建也收费;有的达不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细则》规定要求自行收费。因此,请上述工程所在地政府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采取补救办法,抓紧时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赶紧修建,争取尽快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收费年限,一经还清贷款,立即停止收费,不得延长收费时间,否则作为“三乱”论处,全部没收上缴自治区财政,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三、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仍应继续保留收费的工程项目有:玉林环城路、北流绕城路,宾阳宾州环城大道,梧州市桂江二桥,梧州西江主河桥、汊河桥,南宁市邕江二桥,南宁至大塘二级公路,武宣大桥,崇左太平桥,信怀公路信都大桥(世贷),昭平大桥,钟山绕城路,象州大桥(世贷),田东右江大桥(世贷),融安长安大桥、灵川一级公路,浦北县城环城路,合浦镇绕城路。以上项目的收费年限,按照附后工程项目收费时间执行。如贷款额大,到期尚未能还清贷款本息的,可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办理延期收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