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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经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区城镇集体工业报告的通知

  经营者的收入可比照国营企业的办法执行。经营者获政府一次性奖励,均不纳奖金税,但经营者收入应予公开。
  第三,建立和充实各级城镇集体工业互助合作基金。
  各级城镇集体工业的互助合作基金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主管部门征收;要分行业合理确定缴纳比例;建立专项管理和监督制度,有偿使用,逐步充实,管好用好。企业主管部门(含联社)对企业的投资或借款,收取年率4-6%的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其中属于收取流动资金占用费的可在税前列支;收取固定资金占用费的,企业从专用基金中支付。每年各级联社管理费收入的结余(包括结余不纳所得税部分)应转入互助合作基金。
  互助合作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行业与重点企业进行产品开发的技术改造,对困难企业的扶持及临时救济,以及培训企业干部和职工,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等。
  第四,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优化企业组织结构。
  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和我区的实际情况,重点扶持和发展利用本地资源、市场在农村、向农村提供农业生产和农民特别是少数民族生产必需品的企业;生产重要原材料、出口创汇产品、人民生产必需品的企业;能耗低、污染少、效益好的企业。对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长线产品,按照“多并转、少关停”的原则进行调整,积极引导和帮助这些企业转产或并厂;各地物资部门要稳定供需关系,提高物资的有效供给,为这些企业创造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在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系统内优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稳步推进企业的联合与兼并。企业参加联合或兼并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按税收管理体制申报批准,可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服务行业的同时免征营业税)。同时,允许联合或兼并方企业列计划分期分批清偿被联合或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经开户银行核准可适当延期还款,不加息、不计复息,并维持优势企业原有资信等级。
  对专门生产日用小商品和民族特需用品的企业,在联合或兼并后,一般不要转产。
  第五,采取特殊优惠政策,扶持特别困难的“小、穷、亏”企业。
  对那些产品适销对路或同群众日常生活关系重大,有利出口创汇等方面的特困“小、穷、亏”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各级政府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扶持。
  对1990年130户退休人员超过在职人数的特困企业(企业名单附后),给予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3年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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