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经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区城镇集体工业报告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十二条”关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的指导思想和有关政策措施,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对一些条款作如下调整:
  “十二条”关于原有集体工业企业,利润超基数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规定,1990年期满后,以1988、1989、1990年3年平均数为基数,再延长执行至1995年。对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和鼓励发展,有利于地方资源或民族产品开发的新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得给予减免税的项目(企业)外,从投产之日起,给予免征所得税1至3年,从事劳务的相应免征营业税3年;对区内或区外到贫困县新办或合办集体工业企业,从其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用所获收入再投入新增利润部分,允许继续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上述所有减免的税收主要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按照集体企业自行积累、自主支配的原则,普遍恢复和实行职工入股集资制度。职工入股,股金为企业自有资金的一部分,对企业盈亏负责,可以享受股金分红,但当年分红不得超过股金额的15%,超过部分转为个人股金增值;职工集资可按银行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付息,列入成本。职工所得的股息和利息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企业若发生亏损,须用股金弥补,但当年弥补额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下年盈利的税后留利,先填还股金亏损部分,后分配。职工入股股金可以内部转让、馈赠、继承,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退回其入股股金。
  “十二条”的其他有关政策条文,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修订或取消者,一律
  第二,继续完善包刮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内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在保证税收和财政包干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各市、县财政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实行“确定基数,照章纳税,超收返还,不足自补,一定几年”的目标效益责任制,由联社或企业直接与市县财政部门签订3至5年的责任合同。年底超基数全额或按比例返还。返还部分,其中15%由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系统内调剂使用,85%留企业。完不成基数的企业,要在责任期内分年抵补。
  对多数亏损企业可采取扭亏为盈目标管理,实行一年一定的目标减亏包干责任制或由税务、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制度扭亏为盈目标,在期限盈利部分可先弥补亏损,其余部分留给企业按规定分配。
  企业留成部分应在公积金、公益金、奖金等方面统筹兼顾,并保证公积金所占比例不低于70%。
  企业可以依法采用适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奖金分配办法。凡产成品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实现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的,允许职工工资收入(包刮计件超额工资)按实列支,计入生产成本。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