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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在全区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的通知
 (1991年10月12日 桂政发〔1991〕87号)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在全区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这次执法检查的必也不利于安定要性和重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实施各项法律、法规,整个政府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依法行政有了明显进步。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法制建设比较薄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反不究的现象还存在,违法的行政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有碍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安定团结局面的巩固和发展。各级行政机关遵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执法监督,这是增强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效能的内在需要,也是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客观要求。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执法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自觉性,认真抓紧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
  二、抓住重点,认真进行执法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决定》关于以检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专业法的实施情况为主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确定检查重点,制订实施计划,认真进行学习和执法检查。
  行政诉讼法即是各级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的准则,又是它们坚持依法行政的规范。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贯彻实施这一法律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率和效能。各级行政机关在这次执法检查中,要对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普遍进行检查,着重检查如下四项:
  (一)本级领导班子对依法行政方面在思想认识上和实际工作中有哪些进步,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制定了哪些配套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还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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