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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失效]

  三季度前,要按照办矿条件、工商、税务登记等办法,进行完善;
  四季度,开始进行逐级验收,年底结束。
  四、办矿条件
  1、开办私营煤矿和个体工商户采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资源可靠,有经法定部门划定明确的井田范围和矿界;
  (2)有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煤炭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的采煤设计图纸和说明书;
  (3)有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人、财、物和技术水平;
  (4)建立了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能使人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5)矿井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并有合理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
  (6)制定了地面和井下防火制度和措施,井下人员使用合格的矿灯照明;
  (7)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和煤矿安全炸药、电雷管等;
  (8)有可靠的电源,井下必须按《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用电器设备和电缆;
  (9)每一矿井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查仪器,建立瓦斯检查和管理制度;
  (10)矿井必须有防治水害的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探放水设备;
  (11)必须有符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提升设备、钢丝绳、信号和断绳保险及制动装置;
  (12)办矿负责人要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等基本知识和相应的办矿资格。矿井的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新工人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
  (13)非瓦斯矿井,起码要具备第(4)、(5)、(7)、(12)条的规定方能生产。
  2、为个人生活自用采煤户采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开采地下煤炭,必须具有二个能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并有安全可靠的支护;
  (2)要有机械通风和相应的排水设备;
  (3)采煤人员要经过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专门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的培训;
  (4)要按规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按划定的范围开采。办理工商执照,按章缴纳有关费、税。
  五、整顿内容
  1、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工商管理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一律停止开采。对据不停采、造成资源破坏的,按照上述有关文件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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