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
(1991年10月3日 桂政办〔1991〕121号)
去年以来,我区乡镇煤矿经过初步整顿,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遵照《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国发〔1991〕37号)精神,为确保我区煤炭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个体采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比较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清理整顿个体采煤领导小组。自治区由经委牵头,领导小组由煤炭、矿管、工商、劳动、税务、监察、公安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煤炭工业厅。各重点产煤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领导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抓紧、抓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个体采煤,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山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区乡镇煤矿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0〕29号等文件规定进行。
三、清理整顿工作时间定为一年(1992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要求各重点产煤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于今年四季度内,将整顿领导小组名单、具体实施计划一式八份上报区煤炭工业厅清理整顿个体采煤领导小组办公室。
清理整顿日程安排:1992年一季度前,各市、县要摸清个体采煤个数及其有关情况并上册;
二季度,结合春季安全大检查,普遍检查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