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
关于各地区行署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知
(1991年11月20日 桂政发〔1991〕98号)
根据《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经研究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各地区行署受理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本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二、对本地区行署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三、对上一级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本行署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