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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失效]

  (四)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被公安机关通缉、追查的各类人犯;
  (五)制止违反犯罪行为,并将违法犯罪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发现刑事、治安案件,要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参加抢险救灾,维护公共安全;
  (八)协助基层组织实施依法制订的村(街)规民约、厂规、校规、院规。
  第六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力量配备,应当贯彻积极防范于节约人力、物力的原则,由公安派出所会同有关单位协商提出,报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人员,必须是思想进步、作法正派、法制观念强、身体健康、热爱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人员可由单位选派或者推荐,也可以从复员退伍军人或社会上其他人员中招聘,并须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批准。
  治安联防组织聘用人员时,应签订合同,聘用期为一至二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治安联防组织人员的工作、福利待遇:
  (一)国家、集体单位选派、推荐的人员,属于在职职工的,在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享受原工作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由原工作单位发给;
  (二)受聘的治安联防组织人员是离、退休职工的,其补贴费、误餐费等由聘用单位负担;几个单位联合聘用的,共同负担;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用时加以确定,其具体标准,由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受聘用的专职治安联防组织的人员,聘用单位有条件的,应投保人身安全保险。
  第十条 治安联防组织所需经费主要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出资筹集。筹集确有困难的,可由当地财政予以适当补贴。筹集办法及其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规定。
  治安联防组织可与有关单位建立治安承包,实行有偿服务。经市、县公安部门批准,也可以举办一些与防范工作有关的非经营性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组织筹集的经费以及其它经济收入,应当交市、县公安机关列入治安联防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并受同级财政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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