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些地方政府的文件违反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国土管理的规定,越权制定干部建私房用地标准。如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规定干部建私房的用地面积是:县城以上每户六十平方米,乡镇每户八十平方米。但是,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制定了一套标准:地(厅)级干部一百六十平方米,处级干部一百二十平方米,一般干部一百平方米,大大超过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据初步统计,全区八十三个县(市)中就有五十六个县(市)政府(占)总数72.28%)越权制定了干部建私房的用地标准。这在客观上起到了纵容多占、滥占土地建私房的效应,造成国土管理的混乱,给企图多占地建私房的人以可乘之机。这些越权制定的用地标准,加剧了人口与土地的矛盾,侵犯了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繁衍的基本权益,给国土管理造成了失控的局面。
这类越权制定的地方性文件,干扰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不及时清理这类越权制定的地方性文件,国家的利益和全局的经济发展就受到影响,甚至遭到破坏。为了维护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自治区政策的权威和严肃性,达到令行禁止,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促进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建议,在《
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0〕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在此基础上要求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区直各单位、各地、市、县的领导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学习《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为《
行政诉讼法》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区直各单位、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全面清理已经颁发的文件,如发现本部门、本单位、本级地方政府制定的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自治区的政策规定相悖的,应自行废止。如已制定的一些政策规定整体上确实对本地区的生产和经济发展有一定好处,但其中某些规定与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有某些抵触的,要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三)区直各单位及各地、市、县清理文件的工作要在十月底前搞完。各县(市)的清理工作结束后向地、市报告,由地、市负责汇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区直机关的清理工作结束后,也要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