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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监察厅区法制局关于在全区范围内清理越权制定的各种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该文自行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区监察厅区法制局关于在全区范围内清理越权
 制定的各种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9月8日 桂政办〔1990〕10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监察厅、区法制局《关于在全区范围内清理越权制定的各种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即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对过去所制定的一些“优惠办法”、“暂行规定”、“通知”、“措施”、等文件,要认真进行清理,凡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自治区的政策性文件相违背的,应立即纠正和废止,并将清理结果于今年十月底前报区监察厅和区法制局。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清理越权制定的各种政策的意见

  近年来,我区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自定的各种“优惠政策”,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文件允许和鼓励非专营单位或个人参与重要生产资料、紧缺物资、商品的经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诱发了经济犯罪的后果。如某县财办、供销社、生资公司的几名干部,用本县原有五百五十吨复合肥串换回一千五百吨尿素。这本来就是他们的正常业务和工作职责,但他们却根据该县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规定,从化肥差价收入中提取三笔“信息费”,金额达十三万二千二百六十六元。又如,一九八八年春发生在防城港的炒卖计划外化肥(五万一千吨)一案,区内外就有七十一个单位参与,“官倒”、“私倒”竞相出现。仅此一案,付出的“信息费”、“劳务费”就达二十六万六千多元,其中单位收取的只有六笔,计四万一千多元,个人收取的竞达二十八笔,计二十二万四千多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二、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文件,违反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和其它规定,越权制定收费项目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允许行政管理机关巧立名目乱收费。如有的地(市)、县规定干部正常调进、调出都要交“人才成交费”、“调动登记费”、“进城落户人头费”等,有一地区规定凡调离该地区的教师要收取程育补偿费,最高达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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