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法制局
关于清办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年区人民政府
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1990年7月12日 桂政发〔1990〕77号)
区法制局《关于清理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关于清理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年
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报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83号《关于对国务院系统过去颁发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的建议》的通知精神。一九八八年,我们已完成了建国以来至一九八五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已汇编成册,印发各地各部门。一九八九年,我们继续对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在清理中,先划出了应清理的范围。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共九十八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分别由起草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然后送我局审查。在审查中,遇到有不同意见的,再与有关单位协商,经多次讨论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然后作出鉴别结论。
二、这次清理的结果是:1、有效部分。符合国家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为继续有效。共79件,占清理总数的80%。2、修改部分。原则上可用,但文件中有些内容或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相悖需要修改的,定为修改后重报政府批准才能继续执行,共5件,占清理总数5%。3、废止和自行失效部分。这部分主要是过了时效或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定为废止。共有14件,占清理总数15%。
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我区现行的规章,我们计划把有效部分编纂成册,印刷发行,供各地各部门工作中使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继续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宗教事务处、区建委、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
桂政发〔1986〕5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区外计划外卷烟冲击我区市场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86〕13号
3、关于发放民族地区职工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桂政发〔1986〕50号
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8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