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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三)在推行的经营承包制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指标、措施和考核办法,保证安全生产。
  (四)发生各类重大事故时,应到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工作。
  十、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职责: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具体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确保安全生产。
  (二)研究、布置生产时,提出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对重大不安全问题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办法,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做好车、船、渡运、小煤窑、建筑、烟花爆竹和农机等乡镇企业的安全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逐步改善乡镇安全设施和劳动条件。
  (四)把好乡镇企业工程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关,对无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防尘防毒设备的项目不准其投产。
  (五)本地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十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编制生产计划时,必须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
  (三)建立健全本系统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系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四)认真组织、加强对干部、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经常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认真研究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
  (六)对本部门直属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积极参与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应赶赴现场抢救。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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