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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六、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抓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持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督促检查政府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督促企业逐步改善劳动条件。
  (五)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部门的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办法和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六)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伤亡事故,应到现场抢救和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结案上报。
  七、县(城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对本县(城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二)对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意见;在作出各项重大经济决策时,要同时提出安全措施。
  (三)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县(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本县(城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所属各部门和企业搞好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有问题及时解决。
  (五)发生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伤亡事故,应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参加事故的处理,督促结案上报。
  九、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和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好,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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