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1990年5月5日 桂政发〔1990〕45号)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管理和监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层层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
二、自治区、市、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主管生产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改善劳动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二)组织审定自治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发布行政措施。
(三)听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席的有关工作汇报,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主席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抓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制定全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实施措施。
(三)听取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五)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伤亡事故,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负责事故处理。
五、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主持研究解决本地区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