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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蔗糖生产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蔗糖生产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0年11月15日 桂政发〔1990〕117号)


  为了妥善处理工农商财之间及上下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蔗糖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现根据糖价调整后的情况,本着从大局出发,从有利于工农业生产出发,对我区有关蔗糖生产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原料蔗收购价格。我区今年春已向农民宣布原料蔗收购价格每吨提高十五元,从1990/1991年榨季起兑现给蔗农。具体执行办法,按区物价局《关于提高原料蔗收购价格的通知》(桂价字〔1990〕21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甘蔗奖售粮食、化肥问题。此次糖价调整后,给蔗农奖售粮、肥政策(指奖售标准与价格)仍按原规定不变,但财政补贴部份改由糖厂负担,列入生产成本。
  关于甘蔗奖售粮食,原定“一半奖现粮,一半补差价款”。奖售现粮部分仍由区粮食局负责下达兑现给蔗农。以种蔗为主的国营农场,奖售甘蔗的补助粮,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原核定交售原料蔗基数,超基数每吨原料蔗由区粮食局奖售玉米五十公斤作饲料粮)。奖售粮补差价款部分,原定每五十公斤补五元七角七分五厘,改由糖厂负担,列入生产成本。甘蔗奖售粮收取粮食保管费的办法,仍按桂政办〔1989〕129号文执行。
  关于甘蔗奖售化肥。甘蔗奖售所需的化肥,国家统配的甘蔗用肥和调糖补助肥,按国家调拨价加区物价局审定的经营费率作价,由区糖业公司会同区农资公司按进厂原料蔗数量分配到机糖厂,不足部份,由各糖厂作出计划,仍由供销社系统负责组织购进议价肥供应糖厂。糖厂按平价奖售给蔗农。议转平的差价款由糖厂负担,列入生产成本。农资公司供应的议价肥的价格由区物价部门核定,尽量做到相对稳定,减少浮动,并要保证供应,不误农时。
  1988/1989年榨季糖厂垫付的化肥差价款,仍由区财政厅负责结算归还糖厂。自治区历年拖欠糖厂的蔗奖肥数,以后逐步兑现。自治区兑现上述肥料的资金来源,仍按桂政办〔1989〕129号和桂政办〔1990〕22号文规定办理。商业让利(包括每吨糖给糖厂让利三十元,给兑现化肥让利二十五元)执行到1989/1990年榨季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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