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该文与《条例》第二十一条相抵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升级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0年10月16日 桂政发〔1990〕10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企业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8〕34号)下发后,对鼓励我区企业积极开展“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活动,努力抓质量、降消耗、增效益,加快企业升级步伐,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升级奖励办法》,现补充规定如下,请研究执行。
一、进等企业厂长(经理)、书记可以浮动一级工资(书记从本文下达之日起执行,浮动到期与厂长相同),不包括其他厂级党政领导。
二、进等企业厂长、书记在享受优惠工资晋升浮动一级三年期间内换届、调动、离、退休时,浮动之一级停止享受。接任厂长(经理)、书记在企业保留区先进级情况下,一年以后可以享受。
三、进等企业在当年3%职工工资晋级指标基础上增加1%晋级指标,从批准企业升级的当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