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该文第一条第三款与《条例 》第九条相抵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当前工交生产、商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0年8月31日 桂政发〔1990〕93号)
今年以来,我区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工交生产、商品流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当前仍存在着许多困难,形势还相当严峻,主要是四月以后工业生产增幅呈下降趋势,市场疲软未有好转,产品积压严重,“三角债”前清后欠,企业资金紧缺,部分企业开工不足,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企业亏损额大幅度上升。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了切实完成今年工交生产、商品流通的各项任务,并做好明年的生产准备,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启动市场,搞活流通
要充分发挥国营商业、供销、物资等企业的“蓄水池”和国合商业主渠道作用。商业和供销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组织适销对路的商品供应农村,允许基层供销社自由选购,不许搭配。同时,要注意发挥集体、个体商业的作用,共同大力组织工业品下乡,满足广大农民的需要。
为解决基层供销社经营工业品亏损问题,价格城乡差率在现有的基础上再扩大二至三点五个百分点;对三十七个民贸县,继续执行“三照顾”政策,并实行优惠利率。
工厂供给商业二级站、三级站、基层社的产品价格,继续按桂政发〔1990〕31号文执行;供给其他集体、个体商业的产品,按批发价执行。工商企业要继续实行行之有效的销售承包办法。商业、供销部门销售广西地方工业产品的奖励办法,继续按桂政发〔1990〕31号文执行。
适当放宽控购商品。对企事业单位用于生产、服务、科研、教学、医疗、办公等方面,购买的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录像机、彩色电视机、复印机、电传机、电动打字机、录音机、照相机、空调器、地毯、沙发、沙发床以及对呢绒毛料及其制品、毛毯、吸尘器、电冰箱、洗衣机、丝绸及其制品、各种钟表、家俱、灯具、大型或高级乐器等放宽管理。对购买区内产的小汽车、大轿车,免征附加费;对其他专控商品,减半征收附加费。要按规定更新报废到期或技术状况差的生产车辆。
根据当前市场销售情况,下列产品在首先满足区内需要的前提下,暂不再实行归口运输管理。计有:煤炭、磷肥、碳铵、铁矿石、聚乙烯醇、维纶短纤、锰铁、硅铁、铁合金、铝锭、钢材、兔毛、羽绒等十三种。松香、木薯片等,下放地市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