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没有依法履行办矿审拟手续的小井,如经过鉴定,符合规划,布点合理,可以继续开采的,要划清资源和矿界,补办采矿登记手续,否则一律取缔。
4、对国营煤矿和机关团体开办的集体性质小井,也要按照上述规定自行清理整顿,报请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继续生产。
5、在整顿中要积极鼓励扶持集体办矿,严格控制个体办矿,对毫无安全保障的个体、联户小井要坚决取缔。
三、几点要求
1、整顿工作从三月一日开始,六月底结束。由各县(市)将整顿工作总结报送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区煤炭工业厅。区乡镇企业局和区矿管委。经地(市)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区煤炭工业厅牵头会同区直有关部门进行重点复查。年终进行全区总结评比。
2、严格办矿审批制度。申请开办乡镇煤矿,要先经乡(镇)企办室和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县(市)矿管部门负责发证。在区属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申请开办乡镇煤矿,要报送区煤炭工业厅审核同意,由区矿管部门负责发证。
对经过清理整顿后,再发现有无证乱挖滥采的小井,一律由矿管部门负责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取缔;所开采出来的煤炭,任何部门不得销售,由矿管部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3、所有乡镇煤矿,要求在一九九0和一九九一年两年内(凡检查发现有瓦斯的矿井要求在一九九0年内)实现矿井“五消灭”(即消灭独眼井、消灭自然通风、消灭明火明电照明、消灭明火明电放炮、消灭明刀闸开关)和配备“四小件”(即提升绞车、通风机、水泵、矿灯)以提高生产效率和减少事故伤亡。凡逾期未能实现者,一律停产整顿,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4、由区煤炭厅牵头会同经委、矿管、劳动、乡镇企业局组成自治区乡镇煤矿整顿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总结、验收。所需费用从维简费中列支。
四、加强行业管理
各地要严格遵照国发〔1986〕105号文和桂政发〔1987〕24号、桂政办〔1989〕104号文的精神加强行业管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矿管部门对乡镇煤矿的生产、安全与救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搞好服务。同时,又要充分发挥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作用,把乡镇煤矿的生产、安全等管理工作搞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