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区乡镇煤矿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0年3月5日 桂政发〔1990〕2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经委等五个部门(注:这五个部门是: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自治区煤炭工业厅、自治区矿管委员会、自治区劳动厅、自治区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区乡镇煤矿整顿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城县古蓬镇凌头村无证开采小煤井发生的特大瓦斯爆炸伤亡事故,是一次极其严重的伤亡事故。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各矿山企业,都要认真吸取这次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及时进行整顿,切实抓好生产安全工作。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区乡镇煤矿整顿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委员、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邹家华一月十三日对我区忻城县古蓬镇凌头村村民黄朝新等五人无证联办小煤井发生的“1·11”特大瓦斯爆炸伤亡事故所作“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进行整顿,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的批示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经我们研究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部署进一步开展对全区乡镇煤矿的清理整顿工作。
一、组织领导
整顿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矿管局、煤炭局(公司)、经委、工商局、劳动局、乡镇企业局、检察院、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整顿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二、整顿内容
1、凡没有依法履行办矿审批手续,擅自进入国营煤矿(含乡镇骨干井)井田范围内、国家规划矿区内和禁止开采的区域(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乱挖滥采的小井,要坚决封闭填实,不留隐患,不给经济补偿。
2、对持证开采并能严守开采界限,但因别的原因又需要其关闭的小井,可另行划给部分资源,移地开采,并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偿。对超层越界的小井,要一律无条件地退回原界,并打好永久性密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