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一九九三年以前,凡与主网并网运行的地、市、县一律不准新建或扩建铁合金、电炉钢、电石、结晶硅、电解铝等高能耗产品的生产能力,特殊情况要建设的,必须按桂经字(1988)321号文规定报区计委和经委共同审批;
24、对主网供电范围内现有高能耗产品的企业,进行一次彻底整顿。各地、市、县要全面清理,全面上报自治区;对过去经自治区经委、计委审批并仍继续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也要区经委、“三电办”重新核发给生产许可证(并规定用电时间范围);其余一律停产转产或设备封存到岩滩、天生桥电站投产后视供电条件状况再重新考虑批准复产;
25、今后没有生产许可证,擅自用主电网电的除每度电加价一元重罚之外,还要查究企业领导和当地供电局领导人的责任。
七、实行综合电费
26、今后主电网新增机容的发供用电全部纳入统一分配、统一计划、统一调度;
27、从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主网实行统一综合电费计收;
28、今后各地市和企业实际购买用电权指标数,如数与用电基数统一同时下达用电计划;
29、今后新投入机组出售的用电权数额,不得超过新增机容的70%。
八、严格控制生活用电
近十年,我区生活用电每年以21%的速度递增,大大超过供电能力,为此一九九三年以前要求:
30、城镇居民每户每月用电,枯水期按60度、丰水期按100度限额以内,超过的枯水期每度加价五角、丰水期每度加收二角收费;
31、商业性的饮食业,尤其是个体户不得用电饮具。发现偷用,按每度加价二元重罚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及供电部门领导的责任;
32、除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给职工用电定额补贴外,各单位不得再搞高额外补贴而鼓励超用电。
九、加强农村用电管理
33、一九九三年以前,主网原则上不扩大供电覆盖面,特别要严格控制到县和县至乡以下的供电,各地经委、供电部门要认真执行;
34、对现有农村用电要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凡达不到国家供电规定和安全要求的,要整顿停供;
35、各工矿企业,从现在起,一律不准新增转供。原经电力部门批准转供的,也要整顿,尽量转由当地供电部门供,并严加管理;
36、各地市县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桂政办〔1989〕14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委、区电力局、区水电厅关于加强农村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管理意见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十、本补充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