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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关于加强“三电”工作和用电基数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关于加强
 “三电”工作和用电基数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0年3月5日 桂政发〔1990〕2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经委拟订的《关于加强“三电”工作和用电基数管理的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三电”工作和用电基数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七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了《广西节电实施细则》(桂政发〔1987〕84号)和一九八八年颁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定用电基数暂行办法》(桂政发〔1988〕131号)之后,有力地推动了全区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大家办电的工作,尤其是进一步调动了各地各企业办电的积极性,为我区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实践证明这些办法是好的。为进一步完善这些规定,现根据各地这几年执行的情况,并与区计委、财政厅、电力局、物价局等商定,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核定的用电基数政策不变
  1、自治区按桂政发〔1988〕131号文件核定给各地市和重点企业的用电基数在一九九二年前原则上不变;
  2、各地市根据自治区核给的基数,尚未全面落实到基层和用户的,要尽快分解落实到基层、用户,同时抄报自治区经委、“三电办”备案;
  3、各地市将基数分到基层(含县)企业之后,出现新矛盾,统一由地市协调解决。
  二、推行民主监督,实行分配用电计划内部公开化
  4、自治区将核给地市及带帽企业的用电基数,再次公布;
  5、今后自治区每月分配给各地市自安排的用电量,考虑自治区适度机动,原则上根据当月电网出力状况,扣除厂用、网损、带帽企业和用电权电量,再减8%,然后按各地用电基数比重来进行平衡分配;
  6、对购买用电权的电量,保证100%的兑现供应;
  7、遇有特殊情况时,自治区经委、“三电办”可作必要的调整;
  8、一个地、市、县只能有一个“三电办”机构,它是在同级经委领导下负责电力分配计划的机构,各级供电部门和它的调度部门是计划用电的执行部门,必须对“三电办”下达的用电计划的实施和电网安全运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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