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向外商有偿出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向外商有偿出让企业产权可选择下列方式:
  (一)出资购买式出让。即外商一次性出资购买企业产权。对资产数额大的,可以分期付款;
  (二)参股式出让。即外商通过参股方式购买产权;
  (三)承担债务式出让。即以外商承担企业债务为条件接收企业产权;
  (四)产权出让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
  第八条 凡确定向外商出让产权的企业,均需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由持有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许可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结果,需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可;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审核认可,方为有效。
  第九条 资产评估可以分为有形资产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有形资产评估可采用以下几种办法:
  (一)重置成本法,即按资产全新的情况下和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额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二)现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三)预期效益法,即按预期利润率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四)按国际惯例或双方商定并经本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办法进行评估。
  以上几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也可以单独使用。
  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采用绝对值估价法,即按出让方为研制无形资产项目所耗费的成本和期望获利能力确定价格,一次性加到出让底价内。
  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具体办法,由本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出让产权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同时转让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外商购买企业产权的付款方式,应当用外币支付,但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已获利取得人民币的,也可用人民币支付,并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出资付清;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对外商的资信审查确实并取得有效担保人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40%,并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清。缓交部分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付利息,逾期不交者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