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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线路保护办法[失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一)在危及邮电通信线路设备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物品或者设置易爆易燃物品仓库;
  (二)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和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 ,以及倾倒、排放含有酸、碱、盐成分的腐蚀性物质或者未征得邮电通信部门同意,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
  (三)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四)在海图上标明的港外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一海里、港内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者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
  (六)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
  (七)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或者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范围内植树、种竹;
  (八)移动或者损坏电杆、拉线、通信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九)在距电杆、拉线五米范围内取土和在架空线路两侧各二米或者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十)新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在城镇影响邮电通信线路维护的,在郊区距离线路少于一点五米的;
  (十一)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十二)在电杆、拉线、通信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栓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
  (十三)在邮电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十四)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者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在邮电通信线路附近兴建或者改建房屋、道路、桥梁、涵洞、农田水利工程,设置售货亭(摊),堆放柴草,植树造林、砍伐竹木,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或者进行水下作业等,可能危及邮电通信线路设备安全或者影响通信畅通的,应当在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确保通信安全畅通后方可进行。
  进行上述活动,导致通信线路设备损坏或者造成通信中断的,责任人员或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邮电通信线路沿线附近的竹木与线路的距离应当符合邮电技术规程的要求。竹木与线路的水平距离,在市区内不得小于一点二五米,在郊区不得小于二米。竹木与线路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一点五米。对小于上述规定距离的竹木,竹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主动砍伐或者修剪,不主动砍伐或者修剪的,邮电部门可无偿砍伐或者剪除,但是应当事先告知竹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已经危及邮电通信线路安全的竹木,邮电部门可立即进行剪除或者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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