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日)修改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
  (一)市、区、县级市、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及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二)住宅小区、村、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名称;
  (四)河(涌)、湖、洲、岛、山、峰、丘、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车站、水库、电站等交通、水电设施名称以及楼群、大型建筑物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做到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三)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
  (五)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市辖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