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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实施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的批复
 (1998年4月2日 粤府函〔1998〕92号)


省海洋与水产厅、工商局:
  同意你们制订的《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请你们下发执行。

附件:   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开办水产品批发市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
  第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和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负责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的初审;加强市场网络建设沟通信息,促进流通;监督管理和保护水产品资源。
  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部门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按分级管理的规定办理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发放营业执照;参与制定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维护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水产品交易活动;维护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秩序,竞争秩序,查处违法交易行为。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开办水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以及《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及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到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纳入规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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