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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1.暂存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缴款外,只收不支。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保险基金;
  5.按规定划入再就业基金户。
  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和再就业基金户以及拨付到国库作购买国债用,不能拨付到其他方面。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应按各项保险基金分帐核算,并设专人管理专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银行支付给该帐户的利息外,只支不收,违反上述规定的,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四)再就业基金户中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支出,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别留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印鉴。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为便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开设。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银行帐户一律予以撤销。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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