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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1998年8月10日 粤府函〔1998〕311号)


省财政厅、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厅、人民银行、地方税务局:
  粤财社〔1998〕8号文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由你们联合下发执行。

附件: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行为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以下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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