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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方案

广州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方案
 (1999年7月6日 穗府〔1999〕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穗府〔1999〕26号)等规定,为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规定,建立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缓解就业压力,把加强新生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工作同对劳动力资源进行有效调节结合起来。
  二、目标任务。
  本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总目标:对本市八个区(县级市除外)城乡新生的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追加1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就业能力,为其实现就业准备条件。同时,通过职业培训延迟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缓解就业的压力。
  本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任务:将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指初中、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本市青年劳动力;初中、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就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本市农村青年劳动力。上述人员统称为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组织起来,要求他们在就业前,参加1至3年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为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上岗作好准备,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社会帮助下实现就业。
  三、实施步骤。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是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涉及培训和就业管理、服务的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在1998年试点的基础上,本市拟分两个阶段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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