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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压减公文的通知

  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属于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应按照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如要求减免市政建设费、土地出让金等各项各费和申请用地、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立项等,均应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行文办理。市政府办公厅收到此类文件,作退回处理。
  八、呈送市政府需要解决问题的公文,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地区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并附上有关部门意见。未经协商就将问题上报,或上报时不如实反映协商意见的,作退回处理。
  九、不属重要情况,不要专门行文报告。各部门的内部文件,如工作方案、计划、措施、工作进度、总结和领导讲话等需与有关部门沟通或告知领导同志的,可通过本单位情况简报等信息渠道反映,也可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部门纳入信息途径向上反映。
  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由部门主办的专题会议上的讲话,已印发给与会人员的,不再发文。如需发文,一般由主办部门印发。内容重要、涉及面大的,经领导本人同意后,交《广州政报》摘要编发。
  十一、要认真压减文件篇幅,提高公文质量。上报的公文必须选择文种准备,公文格式规范,符合行文规则,文字表达准确,内容精炼,文理通顺。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规定的,退回修改重报。
  十二、严格控制文件的印发。印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以工作需要为原则,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的文件,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除涉及全市性的工作要及时印发普发性文件外,其他以函件形式发有关单位。普发性文件原则上发至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府直属各单位(减少至最低限度)。其中以市政府令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只印制少量发有关部门存档备查,其他单位可订《广州政报》解决阅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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