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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压减公文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压减公文的通知
 (1999年5月13日 穗府〔1999〕4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各单位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呈明显上升趋势。文山会海,繁文缛节,不利于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国发[1999]9号)关于“切实改变文山会海、繁文缛节,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把精力集中到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来”的精神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关于公文处理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的要求,以及市领导关于“坚持按程序办文”、“改变文山会海状况”的多次指示精神,坚定对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作大力压减。各部门、各单位1999年上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要尽可能压减数量和篇幅,要比1998年大幅度减少(各部门、各单位1998年上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数量附后)。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通报各部门、各单位的发文情况。为实现压减公文的目的,特提出要求如下:
  一、不该发的文件坚持不发;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原则上不发。
  二、会议解决了的问题或会后已发会议纪要的,一般不再制发文件(因会议纪要本身就是文件)。
  三、要通过协商等形式解决的问题,不以行文的方式解决。
  四、严格遵循公文处理“党政分开”的原则。主送市委的公文由党的机关行文,主送市政府的公文由行政机关行文。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的公文,由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五、“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主送市政府的“请示”,一般不要抄送市领导。
  六、除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按此规定办的,由领导秘书作退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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