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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规定

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规定
 (1998年12月14日 市政园林〔1998〕9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监测,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和养护,控制城市排水污染,根据《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排水监测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进行监测管理。
  第三条 凡要向本市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人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其属下的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所赋予的权限协助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工作。
  第五条 排水监测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城市排水监测的年度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掌握全市排水动态,负责对排水户水质、水量进行监测管理;
  (三)参与城市排水事故的调查,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排水监测情况报告;
  (四)承担排水户委托的排水检测及咨询服务;
  (五)协助市政管理部门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六)协助市政管理部门处理妨碍排水设施运行及违章排放的行为;
  (七)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排水监测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必须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DB44 37-90)。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第七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应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排水监测站核准其所申报的排放水质、水量及处理工艺符合标准后,方可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其中,排放水量按照实测数据计算,对不具备实测条件的,按照核定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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