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子女随父申请入户,将根据市计划部门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入户专项指标,按以下顺序逐年分批解决其入户: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随母登记入户,现申请随父入户的;
(2)达到本市规定入学年龄段的儿童;
(3)学龄前儿童;
(4)其他未成年的儿童、少年。
3、对母亲户口在我市的超计划生育的子女,按《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后,按现行的有关户口管理政策规定给予入户。
(二)夫妻投靠落户的,凭以下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
1、申请人原籍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原籍街镇一级的计生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属农村青年婚迁的,需提供本市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4、属重病、重残的需出具市一级医院证明(或残疾证)或其他有关的医学证明和图片材料。属于特困户的需提供街镇政府部门出具的调查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
上述夫妻投靠申请入户,将根据我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具体情况,逐年降低夫妻分居的年限,其中属外地农业户口人员与本市农业户口人员或父母是农业户口的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人员结婚,不受婚龄及年龄的限制。
(三)父母投靠子女的,需凭以下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属离退休人员需附离退休证;
2、申请人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包括子女情况及双方关系证明;
3、本市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四)对上述需申办入户的人员,除第(一)条第1点中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且未办落户登记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入户凭有关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外,其余人员均需到派出所办理入户申请后,由派出所按现行规定逐级呈批,报市公安局批准。凡经批准入户的,由市公安局将《批准入户领取准迁证通知单》发给分局、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凭《通知单》按办理《准迁证》有关规定或市政府穗府〔1999〕3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返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本市迁入地派出所凭《准迁证》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并核对《入户申请表》后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按规定受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婴儿入户手续后,应及时通报当地街、镇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