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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我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在本市的子女是独生子女或所有子女均在本市,且具备居住条件和有稳定生活来源的。
  (四)有关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亲属来我市落户问题,及外地驻广州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问题,按颁布的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穗府〔1990〕76号)执行。
  随军家属入户问题,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规定执行。
  侨汇购房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入户问题,在省、市未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仍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用侨汇购买住宅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88〕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除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规定办理配偶、子女随迁来市落户外,其余在校学生如研究生等的配偶、子女仍按原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办入户的具体手续
  (一)子女随父随母落户,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未办落户登记需在我市办理登记常住户口的,凭生育证(或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的户口簿及身份证,直接到其父(或母)常住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已在外地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要求来我市随父入户的,凭生育证(或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小孩的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到其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其母亲户口在外地、父亲户口在本市的新生婴儿,属计划外出生,要求随父落户我市的,应先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然后凭小孩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到其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小孩、儿童,应先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如需随父来我市落户,凭生育证(或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小孩的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父母户口簿及身份证,到其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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