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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秀年轻科技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评选科技人才每两年一次,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
  (一)发布公告。市委组织部公布评选方案,接受推荐材料。
  (二)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三)专家评审。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按行业进行专家评审。
  (四)综合评审。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
  (五)组织审定。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
  第七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已出站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经领导小组批准确认为科技人才。
  第八条 科技人才由领导小组颁发《深圳市优秀年轻科技人才证书》。

第三章 培养

  第九条 培养目标是使科技人才在科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成为我市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并进入市级、省级、国家级专家行列。
  第十条 培养管理期为五年。科技人才提出科研目标和计划,经市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同意后实施。每年填写《深圳市优秀年轻科技人才年度任务书》(简称《任务书》)。项目完成后,由市有关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开展项目培养。项目来源是科技人才所在单位提供项目(包括资金和有关工作条件);科技人才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戴帽(定人)安排项目;市委宣传部或市科技局直接下达项目。科技人才在项目主管单位指导下,聘请本学科领域的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或国内同行公认的知名专家为导师或顾问,并根据条件申报省(部)级、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开展政治理论和知识更新培训。举办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班;参加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
  第十三条 开展信息交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建立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和合作;邀请国内院士、国内外知名学者作学术报告;组织举办学术信息研讨会等。
  第十四条 选派出国进修。每年组织选派若干名科技人才出国进修,系统学习世界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 建立科技人才培训基地。为科技人才开展项目培养、知识更新培训、信息交流提供良好环境,发挥科技人才的科研群体优势,提高科技队伍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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